武漢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武漢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Wuhan New Energy Vehicles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WNEVI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本會由武漢市境內從事新能源汽車研究、生產、流通、運營、服務等新能源汽車供應鏈相關等相關業務的相關人員(或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整合新能源產業鏈上的研發、設計、制造、零部件供應和終端用戶等資源,推進產業健康發展;服務企業,利用行業交流、產業調研、會展論壇、咨詢服務、培訓服務、技術開發等活動,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服務政府,建立起政府和會員企業的溝通橋梁和紐帶,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化。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武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產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武漢市硚口區古田五路17號孵化園區C10棟108A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
(一)加強與政府溝通,反映產業要求,推動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制訂,聯合進行新能源汽車市場調研與政策研究,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產業的支持力度;
(二)為會員提供各類服務,組織開展咨詢服務、培訓服務、信息交流,開展會議會展活動,促進協會成員間的合作,創造融資機會,營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開發環境;
(三)加強協會宣傳,打造協會品牌競爭力,通過制作本會網站、宣傳手冊、創辦協會簡訊、建立媒體宣傳渠道,參加產業會議和產業交流,樹立協會整體形象;
(四)實現協會成員間的資源共享,人才互補,探索有效的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搭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提高新能源汽車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資金和產品的合作,加快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產業整合,實現產業化、規?;l展;
(五)制定和實施本會自律規則、服務規范,加強產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協會會員誠信自律管理制度、準入與退出誠信審核制度、信用評價和認證制度及行規行約,引導會員企業加強誠信自律,不斷提升誠信自律管理水平;
(六)開展產業調查研究,推進產業標準化,發布產業信息,做好會員資料統計,收集產業發展建議與意見,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意見與建議;
(七)協調會員單位的關系,處理相關爭議,提升產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八)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九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任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會費繳納標準與辦法,報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7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通過選舉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
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秘書長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八條:設立了黨組織的,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產生新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及辦公住所的變更;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提名吸收或除名會員名單,報請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組織制訂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報請理事會審定;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